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华非公路用轮胎(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OTR)作出反补贴、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1.反补贴初裁税率情况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的补贴率分别为38.19%和70.20%,未被抽中的44家应诉企业(见下表)补贴率为54.2% 。
2016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OTR轮胎进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行政复审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反倾销初裁税率情况
(1)具有单独税率地位的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十堰德思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金灏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金通达轮胎有限公司、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福沃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特瑞堡轮胎工业产品(邢台)有限公司、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和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适用33.58%的反倾销税;
(2)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莱维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适用中国普遍反倾销税率105.31%;
(3)特瑞堡轮胎工业产品(河北)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
2015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新型气动非公路用轮胎进行本次反倾销行政复立案,本次行政复审调查期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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