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定:拖欠土地费职工向农场支付11058元
栏目:橡胶市场 发布时间:2014-07-09

     海南农垦报网7月7日讯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阳江农场与职工黄某华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黄某华向阳江农场支付拖欠土地使用费共计11058元。


    黄某华是海南橡胶集团阳江分公司三十三队员工,于2002年承包阳江农场三十三队41.69亩土地种植橡胶。黄某华从2010年开始无故拖欠阳江农场土地使用费,截止2013年共计拖欠阳江农场11058元。


    自从黄某华的拖欠行为发生后,阳江农场多次派人催收无果。因此,阳江农场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农场的合法权益,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由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阳江农场与被告黄某华所签订的《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职工家庭农业用地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责任书》系合法有效的。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收费所依据的《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农业用地管理与承包经营暂行规定》是在《海南省农垦国有农场农业用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海南垦区2010年内部职工承包农业用地基本地价》和《土地承包合同》的指导下,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定的。作为企业内部所制定的规章,是合法有效的,对全企业范围内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因此,判决被告黄某华向原告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支付土地使用费共计11508元。


    黄某华不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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